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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饲料添加剂丁酸钠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签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和保质期。

本标准适用于以丁酸和氢氧化钠(或碳酸钠)为原料,经中和、精制、干燥制得的饲料添加剂丁酸钠。

化学名称:丁酸钠

分子式:C₄H₁NaO₂

结构式:

style="width:1.63343in;height:0.92004in" />

相对分子质量:110.09(按2007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)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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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/T 60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

GB/T 603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

GB/T 5917.1—2008 饲料粉碎粒度测定 两层筛筛分法

GB/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

GB 10648 饲料标签

GB/T 14699.1 饲料 采样

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0年版二部

3 要求

3.1 外观和性状

白色粉末,易吸潮,易溶于水,具有特殊的奶酪酸败样气味。

3.2 技术指标

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。

GB/T 27984—2011

1 技术指标

项 目

指 标

丁酸钠含量(以干基计)/%

98.0~101.0

溶液澄清度

≤3号浊度标准液

pH值(1.0g/50mL水溶液)

9.0±1.0

干燥失重/%

≤2.0

粒度

通过孔径为900μm的试验筛/%

100

通过孔径为250μm的试验筛/%

≥85

重金属(以Pb计)/%

≤0.001

砷/%

≤0.0002

4 试验方法

本分析中所使用的试剂除特别注明外,均为分析纯,水应符合 GB/T 6682
中规定的三级水。色谱

分析中所用水应符合 GB/T6682 中规定的一级水。

试验方法中所用标准滴定溶液、制剂及制品,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,均按
GB/T 601、GB/T 603

规定制备。

4.1 鉴别试验

4.1.1 试剂和溶液

4.1.1.1 氢氧化钾溶液:15%。

4.1.1.2 碳酸钾溶液:15%。

4.1.1.3 焦锑酸钾溶液:取焦锑酸钾2 g, 在 8 5 mL
热水中溶解,迅速冷却,加入氢氧化钾溶液
4.1.1.1
摇匀。

4.1.1.4 乙酸乙酯。

4.1.1.5 磷酸溶液:取10mL
磷酸(质量分数85%),加水至100 mL。

4.1.1.6
丁酸标准溶液:准确称取丁酸标准品(色谱纯)约1g (精确到0.0001g),
置于100mL 容量瓶
4.1.1.4
mg 丁酸。

4.1.2 仪器

4.1.2.1 气相色谱仪:配有FID 检测器。

4.1.2.2 分析天平:感量为0.0001g。

4.1.3 鉴别步骤

4.1.3.1 丁酸的鉴别:气相色谱法

4.1.3.1.1 试样提取

称取经105℃干燥4 h 的丁酸钠试样约1. 15g (精确到0 .0001g), 置于100 mL
容量瓶中,加入

10mL 磷酸溶液(4.1.1.5),摇匀。加入乙酸乙酯(4.1.1.4)至刻度,振荡提取1
min。 取乙酸乙酯相为

测定用样品。

4.1.3.1.2 色谱条件

4.1.3.1.2.1 色谱柱

毛细管柱,聚乙二醇Carbowax

4.1.3.1.2.2 气体流速

氮气:1.0 mL/min~2.0mL/min,

氢气:40 mL/min;

空气:400 mL/min。

4.1.3.1.2.3 温度

气化室:170℃;

检测器:200℃;

柱温:130℃。

4.1.3.1.2.4 进样量

GB/T 27984—2011

20M,长25 m, 内径0.25mm, 液膜厚0.25 μm。

补充气40 mL/min;

1μL。

4.1.3.1.3 测定

待仪器稳定后,分别取丁酸标准溶液1 μL
及样液1μL,按色谱条件(4.1.3.1.2)进样分析,记录色
谱图。试样中丁酸的色谱峰保留时间与标准丁酸色谱峰的保留时间应一致,同时由其峰面积计算的浓

度应在理论计算值的±10%之内。

4.1.3.2 钠的鉴别

4.1.3.2.1
取铂丝,用盐酸浸润后,蘸取样品,在无色火焰中燃烧,火焰即显鲜黄色。

4.1.3.2.2 取试样约200 mg, 置10 mL 试管中,加水2mL
溶解,加碳酸钾溶液(4.1.1.2)2 mL, 加 热
4.1.1.3
加热至沸;置冰水中冷却,必要时,用玻棒摩
擦试管内壁,应有致密的沉淀生成。

4.2 丁酸钠含量的测定

4.2.1 方法提要

采用非水溶液滴定法,以冰乙酸为溶剂,以结晶紫为指示剂,用高氯酸标准滴定溶液滴定,根据消耗

高氯酸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计算丁酸钠含量。

4.2.2 试剂和溶液

4.2.2.1 冰乙酸。

4.2.2.2 乙酸酐。

4.2.2.3 结晶紫指示液:5g/L 冰乙酸溶液。

4.2.2.4 高氯酸标准滴定溶液:c(HClO

4.2.3 测定方法

称取试样200mg, 精确至0.2mg, 置于干燥的锥形瓶中,加50 mL
冰乙酸(4.2.2.1)和2 mL 乙 酸

GB/T 27984—2011

4.2.2.2

至溶液呈绿色为终点,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。

4.2.4 结果的计算

丁酸钠含量w₁ [以干基计,以质量分数(%)表示],按式(1)计算:

style="width:4.72677in;height:0.62656in" /> (1)

式中:

V₁—— 试样消耗高氯酸标准滴定溶液体积,单位为毫升(mL);

V₂— 空白试验消耗高氯酸标准滴定溶液体积,单位为毫升(mL);

c ——高氯酸标准滴定溶液浓度的准确数值,单位为摩尔每升(mol/L);

M—— 丁酸钠的摩尔质量(M=110.09), 单位为克每摩尔(g/mol);

m₁—— 试样质量的数值,单位为克(g);

w₂— 试样干燥失重的质量分数,%。

计算结果表示到小数点后一位。

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,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0.2%。

4.3 溶液澄清度

称取试样1g (精确至0.01g), 加入10mL
水中,使溶解,溶液应澄清;如显浑浊,与3号浊度标准液
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2010年版二部附录IX B) 比较,不得更浓。

4.4 pH 值

4.4.1 仪器

酸度计:测量范围 pH0~14, 精度为0.02 pH 单位。

4.4.2 测定方法

称取1.00g 试样(精确至0.01g), 置于50 mL
容量瓶中,加水溶解,稀释至刻度。按《中华人民共
和国药典》2010年版二部附录VIH“pH
值测定法”测定。结果表示到小数点后1位。取两次平行测定

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,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0.1。

4.5 干燥失重

4.5.1 测定方法

称取试样约1g (精确至0.2 mg),
置于预先在105℃干燥箱中干燥至质量恒定的称量瓶中,使试样
厚度均匀。打开称量瓶瓶盖,置于105℃干燥箱中干燥4 h,
取出,盖好称样皿盖,置于干燥器中冷却

30 min,称量。

4.5.2 结果的计算

干燥失重 w₂ [以质量分数(%)表示],按式(2)计算:

style="width:2.75333in;height:0.52668in" />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 (2)

式中:

m₂— 干燥前试样和称量瓶总质量,单位为克(g);

GB/T 27984—2011

m₃—— 干燥后试样和称量瓶总质量,单位为克(g);

m₄—— 试样质量,单位为克(g)。

计算结果表示到小数点后一位。

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,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0.2%。

4.6 粒度

按GB/T 5917.1—2008 执行。

4.7 重金属(以 Pb 计)

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2010年版二部附录VⅢ H"重金属检查法"第一法测定。

4.8 砷

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2010年版二部附录VⅢIJ"砷盐检查法"第一法(古蔡氏法)测定。

5 检验规则

5.1 批次组成

以同一配料、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次。

5.2 采样

按GB/T 14699.1执行。

5.3 出厂检验

每一批产品出厂应进行出厂检验,经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方能出厂。出厂检验项目为外

观和性状、丁酸钠含量(以干基计)、pH 值(1.0g/50mL
水溶液)、干燥失重、重金属(以 Pb 计)。

5.4 型式检验

5.4.1 型式检验至少每年 一
次,型式检验项目为第3章的全部项目。有下列情况之 一 时,也应进行型
式检验:

a) 新产品投产时;

b) 原材料、配方、工艺、设备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
c) 停产半年以上或主设备大修后恢复生产时;

d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;

e) 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。

5.4.2 判 定 规 则

如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单元中抽样进行复检,复检结

果如仍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,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。

6 标签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和保质期

6.1 标签

应符合GB 10648 的规定。

style="width:3.11347in" />GB/T 27984—2011

6.2 包装

产品内包装采用聚乙烯薄膜袋,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、塑编复合袋或纸桶包装。

6.3 运输

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,运输途中应防止日晒、雨淋。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。

6.4 贮存

产品应贮存在阴凉、通风、干燥,并有防水、防霉、防鼠、防虫害等措施的库房内,不得与有毒有害物

品混贮。

6.5 保质期

包装完好的产品在符合上述规定的贮运条件下,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为24个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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